在破产程序中,被保全的财产是指因法院或破产管理人采取保全措施而受到保护的债务人的财产。本篇文章探讨了被保全的财产能否用以抵偿债务,并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保全措施的类型**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 查封不动产 禁止转让财产 限制出境 **被保全财产能否抵偿债务**原则上,被保全的财产可以用来抵偿债务,但存在以下例外:
**1. 法定免除财产**法律规定不得执行或抵偿的部分财产,例如日常生活所需物品、救济金等。
**2. 善意第三人**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是由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除非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取得对该财产的合法权益,否则不能用于抵偿债务。
**3. 破产宣告前已受保护的财产**债权人破产宣告前已经针对债务人财产取得担保权或留置权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4. 市场价格低于评估价**如果被保全的财产经评估后市场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且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超过一定比例,法院可以决定不处分该财产。
**抵偿程序**如无上述例外情况,抵偿债务的具体程序如下:
破产管理人将被保全的财产变卖或拍卖。 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费用和优先债务。 剩余款项根据债务人的债务分配表按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 **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曾发布多份司法解释,对被保全财产抵偿债务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例如:
《关于破产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定免除财产的范围。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原则。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市场价格低于评估价财产的处理。 **案例分析**案例1:
原告债权人申请对被告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冻结了被告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在宣告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将被冻结的存款用于清偿被告债务人的债务。
本案例中,被保全的银行存款没有例外情形,因此可以用于抵偿债务。
案例2:
原告债权人申请对被告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法院查封了被告债务人的两套房屋。经评估,两套房屋的评估价为1000万元,但市场价仅为900万元。破产管理人申请法院不处分两套房屋。
本案例中,两套房屋的市场价低于评估价超过10%,因此法院决定不处分该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结论**被保全的财产原则上可以抵偿债务,但受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具体是否可以用于抵偿债务,需要综合考虑财产的性质、取得方式、市场价值等因素。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