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基于信托目的而持有的财产,其性质上具有专属性和独立性。由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信托往往被用来规避债务风险,为债权人执行债权造成障碍。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取得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托财产诉讼保全的问题,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信托财产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保全方法、实施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信托财产诉讼保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信托账户:对涉案的信托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禁止转账或支付。 查封信托财产:对实物信托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处置变卖。 禁止处分信托财产:向信托受托人或管理人发出禁令,禁止处分或转移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诉讼保全的实施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债权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审查证据:法院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判断是否符合信托财产诉讼保全的条件。 裁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对诉讼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保全范围、期限和实施方式。 执行:法院裁定信托财产诉讼保全后,由执行法院对裁定进行执行。深圳中院(2016)深法民二终字第5771号民事判决书中,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设立的以其名义持有的信托财产,法院认为,该信托财产根据信托目的和管理规则,其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及其他指定人员,但该信托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被执行人有处置、转移信托财产的明显迹象,有必要对信托财产查封,以防止债权人的权益受损,法院依法对涉案信托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
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再215号民事判决书中,债权人申请对股权信托财产禁止处分,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股权信托为完全委托信托,被执行人对其享有不可撤销的信托收益权,但由于信托财产的存在形式为股权,完全由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被执行人因所在企业违法被判刑已构成执行行为,也具备从事处分该股权的行为能力,为了保护債权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涉案股权信托财产采取禁止处分措施。
信托财产诉讼保全是信托制度与诉讼制度交叉的产物,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信托制度的独立性。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慎重裁定信托财产诉讼保全,兼顾债权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管理人的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信托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