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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的答辩
发布时间:2024-07-1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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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答辩书

尊敬的复议机关: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向贵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人民法院颁布的财产保全裁定。本代理人受被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特此提交答辩书如下: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主张其所持有的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交了购房合同等证据。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以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购置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民法院颁布的财产保全裁定对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财产保全措施对其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被申请人民法院颁布的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灭失要求实现的可能性",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在本案中,申请人被指控涉嫌侵占他人巨额财产,且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被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认定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上述财产的可能,且该行为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诉讼请求,因此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民法院颁布的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适度、合理。保全范围仅限于案涉房产,不对申请人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将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若申请人复议请求得到支持,将导致被申请人民法院颁布的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申请人将有机会转移、变卖或毁损案涉房产,给被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2、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将拖延案件审理进程,不利于案件公正及时审理。

四、本代理人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民法院颁布的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将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代理人申请贵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此致

被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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