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一种诉讼制度,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重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置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保障申请人的执行利益。
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死亡,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继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分以下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的死亡是因执行行为造成,如执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则财产保全措施不能继续执行。执行行为导致被执行人死亡,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被执行人的死亡与执行行为无关,如患病或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则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继续有效。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被执行人死亡后,执行目的已经实现,如被执行人欠债已清偿,财产保全措施即告失效。 被执行人死亡后,执行存在法定障碍,如被执行人生前涉及犯罪,且涉案财产属于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则财产保全措施停止执行。财产被保全人死亡后,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继续有效,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死亡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的程序如下:
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限于继承遗产的范围。因此,法院可以继续对被执行人遗产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仅限于遗产范围内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后没有留下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执行程序终止。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如果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亡后,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由其监护人继续履行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义务。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以保障财产安全。
因被执行人死亡而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失效的举证责任在主张保全措施失效的一方,即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死亡符合以下情况:
因执行行为导致死亡 死亡使执行目的实现 死亡造成执行障碍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财产保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产被保全人死亡后,财产保全措施的继续执行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是否与执行行为有关、是否存在法定障碍等因素。申请人作为执行利益的维护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执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