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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民诉财产保全司考题
发布时间:2024-07-17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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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民诉财产保全司考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设置的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2013年司法考试中,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也出现在了考试题目中,旨在考察考生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点,本文将结合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对财产保全的考点进行详细解析,并提供备考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2013年司考真题回顾

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4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乙公司价值相当于诉讼请求数额的财产。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乙公司有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有:

A. 乙公司享有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B. 乙公司租赁给丁公司使用的房屋

C. 乙公司与戊公司共同所有的设备

D. 乙公司的子公司欠乙公司的到期债权

【答案】ACD

【考点】财产保全的对象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本题中,选项A,乙公司享有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属于乙公司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选项B,乙公司租赁给丁公司使用的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所有权归丁公司,不属于乙公司的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选项C,乙公司与戊公司共同所有的设备,属于共有财产,可以查封,但对戊公司部分,只能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实行分配的时候,才能对戊公司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故C正确。选项D,乙公司的子公司欠乙公司的到期债权,属于乙公司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考点精讲

除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中考察的财产保全对象以外,财产保全的其他考点也需要重点掌握,主要包括:

**1. 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民事案件。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3)必须有正当的申请理由。

(4)必须提供担保。

**2.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申请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申请时间: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

(3)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3. 财产保全的措施**

(1)查封:对动产、不动产进行查封

(2)扣押:对动产、权利凭证进行扣押

(3)冻结:对存款、汇款、股票等进行冻结

(4)其他措施: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 财产保全的解除**

(1)申请解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2)法院依职权解除:担保不足、保全错误等

**5. 财产保全的责任**

(1)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备考建议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 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

掌握财产保全的概念、条件、程序、措施、效力以及责任等基础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

**2. 善于归纳总结。**

学习过程中要善于对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知识框架,便于理解和记忆。

**3. 加强真题训练。**

通过做真题,可以熟悉考试题型、考察重点,提高解题能力,建议结合历年真题进行针对性练习。

**4. 关注司法实践。**

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建议考生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以及最新的案例分析,以提高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总之,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考生能够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点,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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