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发生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害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理由、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禁止处分的措施。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动产采取扣押的措施; 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者其他财产采取冻结的措施。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对案件审理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在办理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如果您在广州需要办理财产保全业务,建议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广州地区的资深财产保全律师推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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