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以致影响诉讼结果,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裁定诉讼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等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将标的物转移、变卖、毁损、隐藏等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而其财产情况明显恶化,有丧失或部分丧失给付能力可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不能实现的。诉讼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冻结财产: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存款、汇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扣押、查封财产: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实物财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禁止其转移或使用。 责令提供担保: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财产,如果不提供,则保全措施继续生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保全的请求、保全范围和保全方式。 请求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人的签名和申请日期。人民法院收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发出保全裁定书和冻结、扣押、查封财产通知书,由有关单位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采取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不缴纳保全费用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保全有错误的。 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案例一:**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的两套房屋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王某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借款事实,并有证据证明李某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并购买了新的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条件,遂裁定准予保全,冻结李某名下的两套房屋。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确认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刘某名下的股份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张某提供了借据等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欠款事实,但未提供刘某转移、变卖股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遂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全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在遇到财产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的情况时,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防止财产损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在申请前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