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如果债务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风险,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正式启动前,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依法对债务人的相应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应当由债权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债务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 债务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形。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常见的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财产 指定接收人接管财产 扣留被申请人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债权人提起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执行。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时,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免因保全不当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
提供保证人 提交保证金 以已保全的财产作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可以对裁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或撤销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如果异议或者撤销申请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可以视情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能够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 能够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证据,或者有其他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 担保材料债权人提交申请材料后,人民法院将进行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将立即对被申请人生效。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裁定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保全的财产。违反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债务人已履行全部债务 债权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程序终止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旨在维护 creditors](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执行。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该程序,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被申请人应当自觉遵守人民法院的裁定,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