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为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具体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限制高消费等。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其他情形不宜继续保全的。如果法院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投诉: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向检察机关举报; 向监察机关投诉; 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投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投诉状; 证明身份的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如财产保全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其他必要的材料。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投诉的程序一般为:
当事人提交投诉材料;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审查; 受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投诉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投诉的,受理部门有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