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讼保全怎么收费标准
一、保全费的种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7条的规定,保全费包括以下三种: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费;
管理、变价财产的保全费;
对保全财产采取其他措施的保全费。
二、保全费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保全费作出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下为部分省市的收费标准:
1.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第11条,财产保全的费用标准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费:每件100元;
管理、变价财产的保全费:按照变价财产价值的1%收取,最低100元;
对保全财产采取其他措施的保全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经法院同意后由申请人垫付。
2.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第13条,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费:每宗100元;
管理、变价财产的保全费:按照变价财产价值的0.5%收取,最低100元;
对保全财产采取其他措施的保全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申请人垫付。
3. 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第19条,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费:每宗50元;
管理、变价财产的保全费:按照变价财产价值的0.5%收取,最低50元;
对保全财产采取其他措施的保全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申请人垫付。
4. 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第18条,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费:每宗100元;
管理、变价财产的保全费:按照变价财产价值的0.5%收取,最低100元;
对保全财产采取其他措施的保全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申请人垫付。
三、保全费的缴纳主体
保全费的缴纳主体一般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全费可以由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行为导致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保全因不当而给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四、保全费的减免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
享受国家司法救助的;
经济困难的;
确实无力支付保全费的。
申请减免保全费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审核后作出裁定。
五、结语
财产诉讼保全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不同地区收费标准有所不同。保全费的缴纳主体一般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由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