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财产保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依法采取的暂时控制当事人财产的措施。行政财产保全管辖,则是指不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行政财产保全申请享有管辖权的规则。
明确行政财产保全管辖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行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立法现状、管辖原则、管辖种类、管辖冲突解决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行政财产保全管辖进行详细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财产保全管辖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一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一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也可以另行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此外,一些部门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也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财产保全管辖作出了规定。
行政财产保全管辖遵循以下原则:
行政财产保全管辖应尽可能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例如,《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行政财产保全管辖应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例如,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申请保全措施,就能够避免因财产转移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况发生。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哪个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行政强制法》规定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就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 선택权 。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财产保全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行政机关管辖:某些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自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行政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不动产,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动产和其他财产,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不明确,可以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强制执行前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管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一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多个法院对同一行政财产保全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解决管辖冲突。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可以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情况紧急,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该法院先采取保全措施。
在申请行政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及时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行政财产保全管辖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行政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相信我国的行政财产保全管辖制度会更加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