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程序中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处分或转移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告的动产、不动产、权利等。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全申请被驳回后,担保不予返还。但是,申请财产保全被准许的,担保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请求返还担保。如果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则不需要支付利息。如果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
按照法院公告栏张贴的同期同类存款利息计算。
按照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实际取得的价款金额计算。
按照被申请人实际向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金额计算。
按照双方书面约定计算。如未约定,按照法院公告栏张贴的同期同类存款利息计算。
财产保全利息只适用于经法院准许的财产保全。对于原告自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不适用财产保全利息的规定。
财产保全利息从保全申请被准许之日起计算,至保全中止或解除之日止。保全中止是指财产保全措施因故暂时停止执行,保全解除是指财产保全措施完全终止执行。利息应当在保全中止或解除后3日内支付。
如果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担保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担保。对于法院准许的财产保全,担保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担保:
保全申请被撤销。 被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履行了债务。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李某某的存款1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准许了该申请。担保人为王某,提供了1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款作担保。保全措施持续了6个月,期间存款利息为1500元。法院解除保全后,王某有权向李某某请求返还1500元的利息。
财产保全利息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恶意处分财产。计算财产保全利息的方法因担保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财产保全利息应当从保全申请被准许之日起计算,至保全中止或解除之日止。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不需要支付利息。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