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泰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条件、担保方式、解除条件、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与保全费交纳办法》
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将受到侵害,且该权益不能通过判决后强制执行的方式及时实现。
3.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承担过多的义务,造成损害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可能。
1. **保证金担保:** 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一定数额的现金或不动产、动产抵押,作为诉讼费及保全财产所发生的费用。保证金数额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20%至50%。
2. **第三方担保:** 申请人提供具有清偿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担保书,保证支付诉讼费及保全财产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方担保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还款能力。
1. 法院裁定不准予诉讼保全。
2. 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或者庭外和解、调解等原因导致案件中止、结案。
3. 法院裁定解除诉讼保全。
4. 申请人已支付赔偿金、保全费及执行有关费用。
1. **裁定执行:** 法院对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诉讼保全。裁定书应载明保全措施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担保内容。
2. **执行保全:** 法院根据裁定书执行诉讼保全,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 **保全费:
(1)保全措施执行期间,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保全解除后,多退少补。
(2)保全费根据保全标的的性质、保全方式、保全期间等因素确定,详情可参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与保全费交纳办法。
4. **赔偿责任:** 申请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导致错误执行保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及时,迟延有证据证明保全迟延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诉讼保全是以证据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为前提的。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有证据证明将受到损害。
3. 对保全标的价值较高的案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充足的担保。
4. 被申请人可以对诉讼保全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决。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主张李某侵权,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王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理由是李某正在出售名下房产,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性。法院审查后,准予了王某的诉讼保全申请,并采取了查封被保全房产的措施。
综上所述,诉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及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