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争议财产或采取其他方法,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裁判得以执行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影响裁判执行的行为。 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待保全的财产权利。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递交申请书: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交证据:申请人除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待保全的财产权利外,还应提交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保全措施交由相关部门执行,如公安机关、银行等。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查封: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处分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机器等财产。原告即申请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扣押: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移交申请人保管或交司法会计事务所冻结管理,并将该财产中的收益定期交申请人。 冻结: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禁止其转账、提现等活动。被执行人只能在经过法院允许后,支配该账户下的资金。 禁止出行:禁止被执行人出境或限制其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活动范围,如禁止出某一特定省份或某一特定县市。 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在高消费场所消费,如娱乐场所、高档餐厅、五星级酒店等。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负有责任。
保全不当的责任: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则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保全过度的责任:如果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超过必要范围,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则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为确保裁判能够得到执行,应当及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待保全的财产权利,以及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选择适当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待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保全的目的,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申请超出必要范围的保全措施。 谨慎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应当谨慎解除保全措施。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