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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财产保全是否出具裁定
发布时间:2024-06-0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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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财产保全是否出具裁定

前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也存在法院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本文将深入解析不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重点探讨不予财产保全是否出具裁定这一问题。

一、不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发生因被申请人处分财产而使判决无法执行的紧迫危险的; 保全的数额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实际需要; 保全的标的物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保全的标的物可能因保全措施而价值明显降低的; 其他不应保全的情形。

二、不予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法院不予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法院也会将不予财产保全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决定书,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三、不予财产保全是否出具裁定

对于不予财产保全是否需要出具裁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部分法院认为,不予财产保全属于一项无需出具裁定的司法行为,可以通过决定书或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不予财产保全具有裁判的性质,应当出具裁定书。

出具裁定的观点 主张出具裁定的法院认为,不予财产保全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具有诉讼程序性的性质。裁定书可以明确载明法院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不出具裁定的观点 主张不出具裁定的法院认为,不予财产保全属于非裁判性司法行为,只涉及对申请条件的审查。决定书或通知书已足以告知当事人法院的处理结果,无需重复出具裁定书。

四、裁判文书的性质问题

关于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判文书性质,现行法律尚无统一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但对于哪些司法行为属于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

判决 判决书是对民事案件争议事项所作的具有终局性的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裁定 裁定书是对民事诉讼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不具有既判力,不能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该协议予以确认的文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

五、司法实践及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判文书性质认识不一。部分法院将不予财产保全视为裁定,出具裁定书;而另一些法院则将其视为决定或通知,不出具裁定书。这种分歧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的。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并计划明确规定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判文书性质。根据最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草案,不予财产保全属于裁定。这表明未来司法实践将趋向于出具裁定书。

六、结语

不予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适用和法律后果应予重视。法院是否出具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可度。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判文书性质将得到明确,这将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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