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工作指引**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特制定本指引,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本指引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仅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当性原则: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请求保全的债权数额及性质相适应,避免造成当事人过度的负担。 公正性原则: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保障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条件:
存在被保全的债权请求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提供担保申请流程:
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立案时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诉讼请求涉及财产;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该财产的权利人或者有权取得该财产; 有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具有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让的紧迫危险; 需要对该财产采取临时措施防止其流失、毁损或者贬值的。申请流程:
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或者数种:
冻结、扣划、提取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 指定人员接管被申请人的企业或者其他财产; 冻结、扣划、提取被申请人的股票、股权、其他有价证券。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请,或者取得担保后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撤销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届满的;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没有保全标的物权利或者没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撤销诉讼的; 人民法院终结诉讼、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