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名称)
(案号)
裁定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住所地:(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离婚纠纷一案。兹因(申请人姓名)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本院调查结果作出如下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银行名称)开立的账户,账号为(银行账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冻结金额)元。
二、禁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转让、出售、出租其名下登记的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
三、责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财产清单,并提供财产线索。
四、申请费由(承担费用的当事人姓名)承担。
五、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名称)上诉。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日期:(日期)
注:
申请人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第三人。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金额的10%-20%。
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标的、保全措施、申请费承担人、上诉期限等内容。
保全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后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