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申请费。申请费标准为:申请保全财产价值1万元以下的,交纳50元;超过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交纳100元;超过10万元不满50万元的,交纳200元;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交纳300元;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交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因财产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措施包括:1.以金钱交纳保证金;2.提供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3.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担保函;4.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除以上保全措施外,申请人也可以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等值的财产作反担保。
担保费的标准为:担保财产价值1万元以下的,交纳50元;超过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交纳100元;超过10万元不满50万元的,交纳200元;超过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交纳300元;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交200元。
除了申请费和担保费外,财产保全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评估费:如果被保全财产价值难以确定,申请人可能需要聘请评估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保管费:如果被保全财产需要进行保管,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保管费用。保管费由申请人承担。 公证费: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公证材料,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公证费。公证费由申请人承担。 律师费:如果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律师费由申请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申请保全证据、财产保全等行政诉讼保全措施,对下列人员减半收费:1.符合国家规定的扶贫对象;2.所在地区农村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前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的。
申请费用减免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酌情减免收取的费用。
财产保全申请费用具体包括申请费、担保费以及评估费、保管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并注意申请费用减免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