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情形的 申请人已为本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浙江省法院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禁止処分令: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处分特定财产。 查封令:将被查封的财产移交有关机关保管,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和処分。 扣押令:将可以封存、搬运的被扣押的财产移交有关机关保管,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和処分。 冻结令: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或者执行申请书 财产保全需要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清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证据材料
**五、财产保全的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申请人主体资格 申请条件是否具备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范围是否合适 是否需要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六、财产保全的裁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种类、范围、方法和期限。**七、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到场执行,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八、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本诉判决或者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明示放弃 没有发现财产可供保全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没有必要
**九、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避免贻误时机。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执行,避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十、专业律师建议**
办理财产保全手续较为复杂,当事人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办理。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财产保全方案,提高财产保全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