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前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实施其他妨碍判决执行的行为,而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强制措施。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被申请人不幸死亡,财产保全的效力如何以及如何处理相关后续事宜,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保全效力的存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程序终结。这一规定明确了执行程序与被执行人生存权的关系。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作为执行程序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死亡,保全效力亦应终结。
三、保全财产的交还
被申请人死亡后,保全效力终结,申请人应对已保全的财产予以返还。如果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向其法定继承人返还。如果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其清算组织或者负责人返还。
四、被申请人债权的清偿
被申请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保全期间死亡而消灭。其财产按法定顺序用于清偿债务后方可分配给继承人。如果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被申请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五、相关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期间产生的保全费用,如评估费、保管费等,原则上应由申请人承担。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是恶意死亡或者故意逃避债务,致使保全费用增加,经被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清算组织同意,可以由被申请人的遗产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纠纷处理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死亡后,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清算组织对保全财产的交还、被申请人债权的清偿等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查明案件的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案例
**案例一**
张三向法院申请对李四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裁决冻结了李四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期间,李四因病去世。张三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法院准许。
李四去世后,其妻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申请解冻李四的银行存款,法院准许。张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死亡后,保全效力终结,冻结措施应解除。故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王五向法院申请对赵六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裁决查封了赵六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保全期间,赵六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法院裁决宣告破产。
王五向法院申请追加赵六公司的清算组为被告,继续保全被保全的财产。法院准许。清算组经调查后发现,赵六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王五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清偿后的剩余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准许。
八、总结
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死亡,保全效力终结,但保全的财产仍需妥善处理。申请人应及时返还保全财产,并对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仍需依法处理,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被申请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如发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