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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6-06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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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财产保全担保

什么是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裁定形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或实际控制。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或者判决的执行; 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但执行中尚未变现。

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书(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保全标的、保全原因、保全措施的申请、担保金额等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发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担保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实施。执行方式包括:

查封: 对被申请人动产的查封,应当封存、扣押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将该财产提存; 对被申请人不动产的查封,应当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不动产,并可加贴封条; 冻结: 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汇款的冻结,应当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对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的冻结,应当通知其负有相关保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押: 对被申请人无争议的动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扣押的,应当及时扣押; 对被申请人争议的动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扣押的,应当先经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后,再予扣押。 其他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再需要;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

提交保证人; 提供财产担保; 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选择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等。

如果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担保权,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最高法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当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有效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并承担滥用担保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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