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考考试中,财产保全常作为必考科目,考生需要充分理解其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才能答对相关试题。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和目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的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胜诉后的权利无法实现;维护司法公正,防止被告规避债务或妨碍诉讼。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申请**
申请主体: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权利人。
申请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证据或者妨碍诉讼的行为。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告所有或有权支配。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标的金额相当或略高于诉讼标的金额。申请程序: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保全。**三、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执行**
保全种类:
查封:禁止被告对财产进行处分、转让、转移等行为。扣押:对被告的动产、计算机、电子设备等进行扣押。冻结:对被告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冻结。限制高消费:禁止被告执行高消费行为,如高档餐饮、旅游、购物等。执行:在判决生效后或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如被告未履行判决内容或消除执行障碍,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将财产变现或移交原告。**四、财产保全的异议和解除**
异议:
被告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则异议无权。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解除:**
撤回申请: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被告提供充分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第三人执行:第三人执行被保全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五、典型司考题**
案例:**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案中,张某证据证明被告李某近期外出旅游频繁,且已将大量财产转移至境外。为保障自身权益,张某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李某收到查封裁定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并非其所有,实际为其父母所有。
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查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哪些条件?李某提出的异议有权吗?如何处理?**解答:**
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李某有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的行为。查封标的物属于李某所有或有权支配。查封财产价值与诉讼标的金额相当或略高于诉讼标的金额。
李某提出的异议有权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李某提出的证据,查明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果房产确属李某父母所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结论**
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胜诉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考生在备考司考时,应着重理解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执行程序和典型案例,才能准确解答司考题,取得理想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