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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6-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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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書

**前言**

訴前財產保全是一種在訴訟開始前,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暫時處分,防止債務人處分或隱匿財產,確保債權人在勝訴後的權利得以實現的程序。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申請程序**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其中應具備以下內容:

申請人的姓名、住所或營業所地址、聯絡方式 被申請人的姓名、住所或營業所地址、聯絡方式 請求保全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等詳細資料 債權、債務的法律依據及金額 債務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的具體事實或證據 擔保金額及擔保方式(通常為提供現金或銀行本票)

申請書附帶文件:

證明債權的書面證據 證明債務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的證據 擔保金額的收據或銀行本票

**審查標準**

法院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將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有債權存在且有法律依據 有具體證據證明債務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 對債權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 申請人已提供適當的擔保

法院裁定

法院經審查後,若符合保全條件,將裁定准予或駁回訴前財產保全。准予的,法院將指定執行人員將被保全的財產扣押、封存或禁止處分。

保全範圍

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以保全債權為限,不得超過保全債權的金額。

反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後,債務人可請求提供反擔保。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後,法院將解除對財產的保全,並將保全財產返還債務人。

注意事項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注意以下事項:

提供充分且具體的證據支持申請理由。 提供適當的擔保金額,以避免擔保不足影響保全效果。 保管好保全裁定書,以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訴訟過程中,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可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解除保全。 若申請人惡意或無正當理由申請保全,將負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範例

[申請人姓名]特向貴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一、申請人資料:

姓名:張三 住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一段100號 聯絡方式:0912-345-678

二、被申請人資料:

姓名:李四 住所: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一段200號 聯絡方式:0987-654-321

三、請求保全財產:

名稱: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一段200號10樓之11 數量:1戶 價值:新台幣1,500萬元

四、債權債務:

請求保全的債權為張三貸款給李四新台幣1,000萬元,並約定於2023年3月31日前返還,但李四已逾期未還且失蹤。

五、申請事由:

李四自本年3月1日起開始拖欠貸款,且近來其手機關機失去聯繫,根據李四鄰居反映,近期曾見李四頻繁出入家具賣場,疑似有變賣財產的行為。另根據徵信資料顯示,李四名下財產正在大規模轉移,有明顯隱匿財產之虞。

六、擔保金額及擔保方式:

擔保金額:新台幣200萬元 擔保方式:銀行本票

七、其他事項:

請求貴院准予對李四名下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一段200號10樓之11進行訴前財產保全,並由執行員扣押或查封該筆財產,以防止李四繼續處分或隱匿財產,確保張三的債權能於勝訴後獲得清償。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

申請人:張三

民國1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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