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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财产保全法条
发布时间:2024-06-0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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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财产保全法条

引言

财产保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复杂多样,可能存在超标财产的情形,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超标财产的界定

超标财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涉案金额或者犯罪所得数额的财产。具体界限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涉案金额或者犯罪所得数额; 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收入、积蓄、财产来源等经济状况;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价值、使用情况等具体情形; 其他相关证据和线索。

超标财产保全的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可能转移、变卖、毁损证据的;可能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所得财产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隐匿涉案财物的;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有侵犯危险的。冻结、扣押或者查封应当与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当,不得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扣押或者查封涉案资产及其孳息、收益,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为限,不得明显超标。对依法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的涉案资产及其孳息、收益,应当开具清单、制作笔录。”

超标财产保全的实施

对于超标财产的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限制犯罪嫌疑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包括禁止转让、出售、赠与等行为; 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金融账户; 扣押犯罪嫌疑人名下的不动产、动产; 查封犯罪嫌疑人名下的企业、单位等。

在实施超标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超标财产保全措施; 比例性原则:保全措施应当与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相适应,不得明显超标; 及时性原则:应在涉案财产有转移、变卖、毁损等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

超标财产保全的解除

对于超标部分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主要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超标财产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缴纳罚金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足以保证不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动机和条件; 案件已经判决,超标财产没有继续保全的必要。

超标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办案机关依法作出解除裁定或者决定。

超标财产保全的司法监督

为防止超标财产保全被滥用,应当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定期对超标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必要、适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对超标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请求司法机关审查。

如果发现保全措施明显超标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错误,解除超标保全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超标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对于超标财产的认定、保全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原则进行操作,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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