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判决不能执行,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项制度,其目的是确保诉讼标的物的安全和完整,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履行诉讼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诉讼费,由当事人缴纳给法院;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向其支付。
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关于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规定,既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分担,也关乎司法救济的平等与公正。本文拟对财产保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承担方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以期为实务提供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保全被驳回或者保全措施解除后,造成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申请保全不当的,申请人还应当承担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因保全所支出的费用。”
该规定确立了申请财产保全者对因保全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并明确了申请保全不当时,申请人应当承担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因保全所支出的费用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后,对被申请人、被告造成损害的,或者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参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但适用于诉讼保全,也适用于执行保全。
财产保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保全措施解除的; 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了被告损害的;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诉讼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赔偿损失: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告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承担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因保全所支出的费用:对于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因保全所支出的费用。保全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申请人主观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和后果是否知晓,是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如果申请人主观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和后果是知晓的,则无论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正当,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申请人主观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和后果不知晓,则只有在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承担诉讼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而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程度; 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和目的; 申请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 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被驳回或者被解除,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造成被告损害,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不当,以及被告承担诉讼费的数额,申请人与被告均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决。
财产保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规定。其目的是惩罚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申请人,保护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动机、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