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怎么写**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涉案财产,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先期保全措施,确保日后判决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先期性: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前进行。 临时性:随着案件进展或判决生效后,保全措施将解除或调整。 强制性: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如下: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涉案财产的可能。 有采取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保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查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房产、汽车等不动产、动产予以查封。 扣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金、存单、股权等财产予以扣押。 冻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账户等资金予以冻结。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或起诉阶段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害人申请:被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涉案财产清单 证明有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到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决定:
批准: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驳回: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驳回决定。 冻结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冻结资金的裁定。刑事附带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 判决确定后,已执行完毕或全部免除执行的。 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消除或当事人申请解除并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的。对于因刑事附带财产保全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保全措施后予以赔偿。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造成的损失除外。
此外,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证据搜集: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涉案财产的可能。 申请书制作:制作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提交: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审查决定:等待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并做出决定。 保全措施执行:保全措施批准后,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定期审查:定期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保全方式。 解除保全:符合解除条件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有效地实现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目的,确保刑事判决的执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