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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6-05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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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怎么写**

一、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概述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涉案财产,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先期保全措施,确保日后判决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先期性: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前进行。 临时性:随着案件进展或判决生效后,保全措施将解除或调整。 强制性: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二、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如下: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涉案财产的可能。 有采取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

三、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保全方式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保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查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房产、汽车等不动产、动产予以查封。 扣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金、存单、股权等财产予以扣押。 冻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银行存款、股票账户等资金予以冻结。

四、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申请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或起诉阶段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害人申请:被害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涉案财产清单 证明有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材料

五、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到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决定:

批准: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驳回: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驳回决定。 冻结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冻结资金的裁定。

六、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解除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 判决确定后,已执行完毕或全部免除执行的。 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消除或当事人申请解除并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的。

七、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刑事附带财产保全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保全措施后予以赔偿。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造成的损失除外。

此外,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刑事附带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

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证据搜集: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涉案财产的可能。 申请书制作:制作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提交: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审查决定:等待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并做出决定。 保全措施执行:保全措施批准后,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定期审查:定期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保全方式。 解除保全:符合解除条件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有效地实现刑事附带财产保全的目的,确保刑事判决的执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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