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对当事人约定的争议事项或者特定争议事项进行财产保全。仲裁协议中关于财产保全管辖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协议中对财产保全管辖的约定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确定自己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财产保全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庭原则上无权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决。
《仲裁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仲裁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决后,申请人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立即履行,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遵守。当事人不遵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由本院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受理。
1. 适用范围不同
仲裁财产保全适用于当事人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而法院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尚未提起诉讼的情况。
2. 管辖权依据不同
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而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3. 申请方式不同
仲裁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而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4. 裁定的效力不同
仲裁财产保全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对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裁定。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仲裁委员会审查了甲公司的申请后,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裁决,查封了乙公司的部分资产。
乙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遂撤销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点评:**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未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财产保全管辖,仲裁委员会无权对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决。 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决前,未经审查乙公司的财产状况,侵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决后,未立即向乙公司送达裁决书,导致乙公司无法及时了解裁决的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法条规定了仲裁庭和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权。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仲裁庭和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