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财产,保障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作出如下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财产的行为; 保全措施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提供担保。**担保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银行保函; 保险保函; 第三方财产担保; 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诉讼标的额以及保全措施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诉讼标的额的30%。
**担保履行期限**
担保履行期限自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计算。担保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措施的期限。
**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承担如下的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规定,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或者恶意申请保全的,担保人可以向申请人追偿; 担保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担保人应当提供新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维护保全措施的效力;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提出; 申请人应当填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在担保履行期限内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有故意拖延或者逃避履行的情况。**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执行的重要措施。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对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进行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