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毁损、转移、藏匿其财产,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在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履行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保证担保:由他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抵押担保:由被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 质押担保:由被申请人提供有价证券、期货合约、汇票、本票、仓单、提单等质押 冻结担保: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股票、基金等财产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起诉状副本 有关证据 担保方式证明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在立案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须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仲裁申请书复印件 有关证据 担保方式证明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在提交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须符合仲裁前财产保全条件,并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注:财产保全担保是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毁损、转移、藏匿其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