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具有给当事人财产带来重大影响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由审判员一人作出。但实践中,对重要或疑难的案件是否需要合议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争议。
一、财产保全裁定的性质
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实现或防止当事人转移、毁损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民事措施。其性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强制性: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即对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定执行。 临时性: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其效力仅限于诉讼过程中。 保障性:财产保全裁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实现或防止当事人转移、毁损证据,维护诉讼的正常进行。 程序性: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程序性裁定,其不涉及案件实体,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二、财产保全裁定合议的必要性
对于重要或疑难的案件,财产保全裁定应由合议庭合议作出,而不是由审判员一人作出,有以下必要性:
保障裁定的公正性:合议庭由多名审判员共同审议案件,可以有效避免审判人员个人因素的影响,保证裁定的客观、公正。 提高裁定的质量: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交流意见,取长补短,分析论证更加全面、细致,从而提高裁定的质量。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要或疑难的案件,财产保全裁定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不可逆转的损害。合议庭合议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统一法律适用:合议庭合议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不同审判人员对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所导致的裁定不一致。三、财产保全裁定合议的范围
实践中,对于需不需要对重要或疑难的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合议,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不同的司法解释。目前,普遍认为以下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进行合议:
保全金额巨大或保全标的价值较高的案件。 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 证据材料不足或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案件。 其他有必要进行合议的案件。四、财产保全裁定合议的程序
财产保全裁定合议的程序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提交合议申请: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认为案件重要或疑难,需要合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合议申请。 是否合议的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合议申请后,应当经庭审核实合议申请理由的真实性,并由合议庭全体审判员决定是否进行合议。 合议的组织:合议庭合议时,应当由首席审判员主持,根据案件情况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充分协商讨论。 评议和表决:合议庭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互相辩论,最后通过评议和表决的方式形成合议意见。 裁定的制作:合议庭根据合议意见制作财产保全裁定,由合议庭全体审判员署名。五、结语
在诉讼活动中,对于重要或疑难的案件,财产保全裁定须合议,充分保障财产保全裁定的公正性、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合议,认真审核证据,充分讨论论证,作出公正合理的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