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采取的措施,旨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处分财产,逃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前的适用情形**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或者即将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 被告为境外当事人或者处于其他法定的特殊情形,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其他法律规定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申请流程**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交纳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为500元)。当事人可以到中山区法院柜台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后,将进行以下审查: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是否明确; 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事项相适应; 申请人是否已交纳诉讼费。法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根据申请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资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对被申请人进行其他限制措施。**执行**
法院对诉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将将保全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全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不得违反保全措施。
**保全期间**
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间为六个月,期间届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在起诉后,当事人双方未撤回起诉,或者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的,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间。
**异议与申诉**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中山区法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当事人还可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
申请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明显不当,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提交的材料要真实、齐全; 向法院准确阐明保全请求和事实依据; 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正在或者即将损害原告权益; 及时缴纳诉讼费; 在保全期间,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的开展。**结语**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遇到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