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受理费发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性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财产保全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按保全财产价值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保全财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保全财产价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最低受理费为500元,最高受理费为100万元。
财产保全受理费发票由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应注明以下内容:
发票抬头:申请人的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发票金额:财产保全受理费数额;开票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发票专用章: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的专用章。财产保全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5日内缴纳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申请。
财产保全受理费发票具有以下作用:
作为申请人缴纳诉讼费用的凭证;作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依据;作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分期交纳的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交财产保全受理费:
申请人享有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分期交纳的权利,且已获得批准;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获得批准;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保全的;其他依法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当事人拒不缴纳或逃避缴纳财产保全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限制出境等;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裁定。案例一: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受理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法院遂依法对甲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二: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发现乙公司符合诉讼费用の减免条件。法院遂决定免收乙公司财产保全受理费。
问:财产保全受理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款?
答:财产保全受理费发票属于诉讼费用发票,不可用于抵扣税款。问:财产保全受理费的发票可以作为其他用途的凭证吗?
答:财产保全受理费发票只能作为申请人缴纳诉讼费用的凭证,不能作为其他用途的凭证。问:财产保全受理费的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如果财产保全受理费发票丢失,申请人可以持相关证明到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申请补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