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的用于担保其因财产保全措施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款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担保费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申请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案件的具体情况;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担保费数额时,一般会参考上述因素,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被保全财产的性质; 财产保全的期限; 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评估。财产保全担保费在案件结束后将被返还给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财产保全担保费予以豁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申请人是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 申请人有其它可靠担保; 法院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实践中,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人民法院一般会酌情考虑是否豁免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费。
财产保全担保费是财产保全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确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数额,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严格规范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收取和处理,有助于防止腐败,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