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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以提管辖权吗
发布时间:2024-06-03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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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以提管辖权吗

引言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然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是否可以提起管辖异议,一直存在着争议。

财产保全的性质及目的

财产保全是一种独立于主诉讼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在主诉讼进行期间,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先行处理,防止其转移或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临时性:财产保全只在主诉讼期间有效,一旦主诉讼终结,财产保全措施即自动解除。 附随性:财产保全是附属于主诉讼的,其效力以主诉讼的存在为前提,主诉讼一旦终结,财产保全措施即归于无效。 处分限制性: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处分限制,防止其转移或处分财产。

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提起管辖异议的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审理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2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8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有无管辖权,并作出裁定。”

《解释》的理解

《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这表明:

财产保全裁定具有受诉法院管辖权的属性; 当事人有权对财产保全裁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受诉法院应在受理管辖异议后七日内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争议的焦点

尽管《解释》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可以提起管辖异议,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属于民事判决书:部分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具有约束力,属于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财产保全是否属于独立于主诉讼的诉讼行为:部分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独立于主诉讼的诉讼行为,不应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主流观点的分析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不属于民事判决书,且财产保全是独立于主诉讼的诉讼行为,因此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1. 财产保全裁定不属于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其主要特征是:

对实体权利作出终局裁判; 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诉或申诉改变其内容。

而财产保全裁定只是对诉讼中财产处理作出临时性裁决,不具备上述特征,因此不属于民事判决书。

2. 财产保全是独立于主诉讼的诉讼行为

尽管财产保全附属于主诉讼,但其具有独立的性质,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主诉讼结果为转移。实践中,财产保全是独立于主诉讼进行的,当事人可以仅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而无需提出主诉讼。因此,财产保全可以视为一种独立于主诉讼的诉讼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主流观点,财产保全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审理案件,可以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有无管辖权,并作出裁定。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人民法院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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