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相关知识
大连市中院财产保全电话
发布时间:2024-06-02 14:36
  |  
阅读量:

大连市中院财产保全电话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大连地区的最高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和作用。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大连市中院的财产保全相关信息,包括保全电话、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内容,以便大家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电话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电话为:0411-82630146。该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至下午5:30。有财产保全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在此时间段拨打该电话咨询、申请。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采取上述行为;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享有需要保全的财产权利;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大致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诉状、证据材料、担保材料等;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材料中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并详细说明保全理由、保全标的、保全请求等内容; 向法院提交申请:携带齐全的申请材料到相应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 审查材料: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并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做出决定:法院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执行财产保全:如法院准许保全,将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具体措施进行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不符合保全条件、不提供担保或者未及时起诉的,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应注意的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保全申请应当在诉讼请求提起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国有银行保函、企业保证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 财产保全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对待;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大连市中院诉讼服务大厅地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兴路200号。当事人可以到诉讼服务大厅咨询、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大连市中院财产保全电话为0411-82630146,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供担保、提供证据。希望本文为大家提供了有益的信息。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大连市中院诉讼服务大厅。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