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或强制执行前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其时效一般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将受到侵害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保全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确定义务等情形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时效为三年。计算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在以下情形下,财产保全的时效将中断或中止: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时效中止 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时效中止或中断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过财产保全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计算时效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提起普通诉讼或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等。
在以下情形下,财产保全的时效不受限制:
继承案件 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出险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 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信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请求查封冻结的除外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将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必要性。
案例一:
某甲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肇事司机乙某的银行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甲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且肇事司机乙某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因此依法对乙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该案中,财产保全的时效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
案例二:
某乙欠某甲借款10万元,逾期未还。某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乙甲的房屋进行查封。法院受理后,发现乙甲已将房屋出售。某甲主张其在诉讼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诉讼权利,请求重新计算时效。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甲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起诉讼,因此依法重新计算了财产保全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