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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再开户
发布时间:2024-06-02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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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再开户

前置说明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足够的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使得债权人的胜诉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开户限制

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务人,通常会受到开设新银行账户的限制。这是因为,新开设的银行账户可能会成为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渠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申请解除保全

如果债务人需要开设新银行账户,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核申请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债权人的债权总额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解除保全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债务人开设新银行账户的合法目的

解除保全的程序

债务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开设新银行账户的合理性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前述因素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决定 法院作出裁定后,债务人可凭法院裁定书到银行开设新银行账户,或对原有银行账户进行解冻操作

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在诉讼中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不影响其开设新银行账户的权利:

债务人依法领取的生活、医疗费用 债务人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赡养费或救助费 债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资金 其他经法院许可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但下列情形除外:

申请保全的是即将消失或者难以恢复原状的标的物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扩大 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为官方认定的公益事业

总结

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务人,在开设新银行账户时受一定限制。如需解除财产保全,债务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将根据相关因素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也可依法开设新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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