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实践中,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转移或者隐匿,劳动仲裁委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或查封当事人财产。
保全财产的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因争议需要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财产,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该财产予以保全。”这意味着,劳动仲裁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定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列举了可以保全财产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2)一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恶意销毁证据等行为;(3)其他需要保全的情形。
司法解释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第32条对保全财产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包括:(1)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仲裁裁决;(2)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或宣告解散;(3)被执行人主张对标的物享有产权等物权,申请人在证据或者证明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物权保护条件。
申请主体: 申请保全财产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即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申请时间: 保全财产的申请可以仲裁程序开始前提出,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随时提出。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保全财产申请书;(2)仲裁申请书或仲裁裁决书;(3)证明保全财产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单据等。
保全方式: 劳动仲裁委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全财产:(1)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2)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3)禁止处分指定财产。
裁定要求: 劳动仲裁委在裁定是否保全财产时,应当经过审查和调查,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裁定书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理由、采取的保全方式、保全标的和金额等内容。
担保要求: 为避免保全财产后对当事人造成不当损害,劳动仲裁委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不当申请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策: 当事人应对保全财产措施予以重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财产受到不当保全。如果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保全财产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在涉及大额财产或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保全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收集和提供证据,确保保全财产申请得到合理的裁决。
仲裁委职责: 劳动仲裁委在办理保全财产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滥用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在仲裁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将公司财产转移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行为。王某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保全财产,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
案例2: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李某在仲裁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行为,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保全财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