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纠纷诉讼中,法院经常会采取保全措施,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保全后,当事人双方若想和解,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诉讼的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因此,解除保全措施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除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信息、案由、保全措施的种类、申请解除的理由以及相关证据等。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解除保全的,保全措施即时解除;裁定不准解除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保全解除后,当事人可以就本案进行和解。和解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案件的案由; 争议的标的物; 和解的具体内容; 违反和解协议的责任; 和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和解除条件; 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和解协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起草。和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和解协议,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解协议明确具体,内容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采取划拨财产、查封扣押、拘留当事人等措施。
保全解除后,除了和解之外,还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撤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撤诉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撤诉的,保全措施即时解除。 判决生效:如果人民法院就案件进行了判决,并且判决已经生效,那么保全措施也应予解除。当事人可以持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保全措施应继续维持,直到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后才能解除。在财产诉讼保全后和解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解除保全: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者出现其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明确和解内容: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准确,避免出现歧义或漏洞。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起草和解协议。 履行和解义务: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出现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综上所述,财产诉讼保全后和解应按照解除保全、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协议等程序进行。当事人应当注意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履行,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