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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15天内
发布时间:2024-06-01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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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15天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已经判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不低于可能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查封 扣押 冻结 禁止处分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告的财产暂时封存,使其不得使用和处分。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但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转移。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告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暂时扣留在自己或者指定的场所。扣押的财产不得使用和处分,但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有限度地使用。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将被告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股票等财产暂时禁止划拨和使用。冻结的财产不得划拨和使用,但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有限度地划拨和使用。

禁止处分

禁止处分,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告处分其特定的财产。处分包括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禁止处分的财产不得处分,但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有限度地处分。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财产保全:

案件没有及时开庭审理的 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判决的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判决的财产危险的 其他需要延长财产保全的情形

人民法院延长财产保全的期限,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误保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在担保范围内,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担保范围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附录: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名称或姓名:**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地址:**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案号:** [案号],如无案号,请填写不详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财产情况] **申请理由:** [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担保方式:** [选择担保方式,如:保证金、银行保函、抵押物] **担保数额:** [担保数额,不低于可能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保全期限:** [不超过15天] **申请日期:** [申请日期] **签名:**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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