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提交,关系到复议程序的进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因此对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提交的对象需要引起重视。
所谓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给裁定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例如,某甲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被某乙占有的某房屋。法院在受理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该房屋。某乙不服,可以向该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会作出裁定,驳回或者支持复议申请。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原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文号和主要内容; 申请人对原裁定的不服理由; 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请求;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超过十日,复议权丧失。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提交对象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复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