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及类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处分、转移或隐匿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财产保全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复议答复的原则**
财产保全复议答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复议答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正性:复议答回复审应当客观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或影响。 及时性:复议答复应当及时做出,避免因延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理由说明:复议答复应当对被复议的财产保全决定进行理由说明,阐明复议裁定的理由和依据,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财产保全复议答复的程序**
财产保全复议复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当事人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复议条件。 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送达:裁定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五、**财产保全复议答复的种类**
财产保全复议答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维持原决定: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原财产保全决定合法有效,驳回复议申请并维持原决定。 撤销或变更原决定: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原财产保全决定不合法或不当,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驳回复议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或无正当理由,驳回复议申请。六、**财产保全复议答复的效力**
财产保全复议答复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违反或妨碍执行。
七、**特殊情形下财产保全复议答复**
在下列特殊情形下,财产保全复议期满仍未作出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维持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有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送达复议裁定确有困难的。 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复议进程的。八、**其他注意事项**
在财产保全复议期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决定书副本。 能够证明复议申请人身份的材料。 其他能够证明复议申请理由的材料。当事人在收到复议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