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担心败诉后无法执行判决,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将来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担心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致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 申请人在诉讼之前,担心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致使将来可能作出的胜诉判决无法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财产保全申请通常只能由原告提出。被告不得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可以提出非诉阶段的反保全申请:
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势致使保全措施不能实现其保全目的的。 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 保全措施有重大瑕疵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受理诉讼的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的保全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权利采取禁止处分的措施。 冻结: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采取禁止划拨、提取或者转让的措施。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金钱、票据、贵重物品或者其他动产采取直接扣押的措施。同一财产不能适用多种保全措施,选择哪种保全措施,应当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用途和可保全的实际条件考虑。
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预期胜诉的证据材料。 审查决定: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执行保全:经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法院将发出保全裁定书,由有关部门执行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采取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撤诉、和解或者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法院认为其提供了担保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的。财产保全的违反
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