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财产保全的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或有发生危险的权利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原告)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告)的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二、法院财产保全期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中止本案审理的,保全期间从中止到恢复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法院财产保全解除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应当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审判终结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被申请人被宣告为破产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四、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会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 人民法院名称、案件名称和案号; 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解除财产保全的范围; 被执行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五、解除财产保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解除财产保全时,除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外,还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担保书;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证明材料等。**六、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2.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
3. **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 **依法解除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七、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常见情形**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通常会解除财产保全: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被告提供担保,担保已生效的; 本案已经审结; 诉讼和解,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八、解除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九、复议和上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 民事诉讼法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