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期间,为防止债务人转移或变卖其财产,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房屋保全是财产保全中最常见的一种。一旦房屋被保全,权利人就会受到诸多限制,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屋。那么,当房屋被保全时,如何才能撤销保全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详细阐述房屋财产保全撤销的法律规定、程序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其中,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措施。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保全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撤销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证据或者担保; 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证明因保全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保全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撤销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债权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解除保全措施。债权人不提供担保的,保全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房屋财产保全撤销的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房屋保全期间,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房产,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在保全期间擅自处分房产,保全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债务人恢复原状; 罚款、拘留; 追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房屋财产保全的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全裁定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未申请撤销的,视为放弃申请权。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的撤销保全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前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撤销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保全法院在审查债务人的撤销保全申请时,应当听取异议人的意见。
房屋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债务人提出撤销保全申请并被保全法院裁定撤销的,保全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以下情形保全法院会撤销房屋财产保全:
保全裁定错误,或者保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或者撤销; 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撤回申请; 债务人与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在保全范围和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保全法院审查同意。房屋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是也可能会限制债务人的权利。当房屋被保全后,债务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履行债务或者提出撤销保全申请等途径撤销保全措施。在撤销保全的过程中,债务人应当注意时效、责任承担、异议、费用承担等问题。对于因保全措施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向保全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