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制度旨在补偿因执行法定或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权利人。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本范本提供了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财产保全损失赔偿的有关事项,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下遭受损失的权利人:
因执行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而导致财产损失的; 因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而导致财产损失的; 因其他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而导致财产损失的。第三条 保全措施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保全措施,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保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了保证诉讼、执行、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财产保全损失赔偿以平等保护权利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按照公平、补偿原则进行赔偿。
第五条 赔偿范围
财产保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因保全措施而造成财产的实际价值损失; 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财产预期价值损失; 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财产使用收益损失; 因保全措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六条 赔偿计算方法
财产保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损失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价值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保全措施实施前后的财产市场价值差额为准; 预期价值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保全措施实施前后的财产预期价值差额为准; 使用收益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保全措施期间财产的合理使用收益额为准; 必要支出的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为准。第七条 权利人申请赔偿
权利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执行保全措施的机关或者单位提出赔偿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权利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有申请赔偿的明确请求; 有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有保全措施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受理
执行保全措施的机关或者单位收到权利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调查核实
执行保全措施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财产损失的事实、原因及损失金额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全面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