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诉前或诉讼中当事人为了保证日后判决得以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措施。诉讼后,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难以执行,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它情势足以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需要强调的是,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与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不同,其只能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后提出,并且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执行判决,而不能用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或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与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 法院裁定;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15天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对诉讼后保全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或变卖财产; 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出现定的范围,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 证据充足:申请诉讼后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其他情势,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2. 保全期限: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期限一般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延长保全期限。
3. 承担责任:申请诉讼后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异议之诉: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5. 被保全财产的处置:诉讼后财产保全的财产,一般应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处置。对已经执行完毕的诉讼后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服判决的,不得以诉讼后保全为由申请重新执行。
诉讼后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如果发现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其他情势,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胜诉权益。在申请诉讼后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收集充足的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