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财产保全是指在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因原有保全的范围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或者当事人新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措施。
是否可以追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当事人新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财产。 原有保全措施的不足:原有的财产保全范围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嫌疑。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追加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原有保全措施可以充分保障,则没有追加的必要。如符合追加财产保全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发放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递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如下内容:
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有关追加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请求; 追加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保全财产的范围及相关证据;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所预交的担保金额。追加财产保全的费用包括:
保全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房屋、车辆等财产的评估价,按照比例收取,一般为评估价的1%-3%; 评估费: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时产生的费用,一般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送达费:由人民法院收取,为向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费用; 担保金: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预交一定金额的担保金,以担保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费用具体金额根据案情不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某甲因与某乙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某乙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然而,某甲发现某乙还有其他银行的存款和房产,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法院审查后认为,某甲提供的证据证明某乙确实有其他银行存款和房产,且原有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某甲的合法权益,因此裁定追加财产保全,冻结了某乙其他银行存款和房产。
追加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提供充分的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并做好费用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