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措施,以保障胜诉一方的债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1. 保全对象**
保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利息、租金、股息、专利权使用费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益,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生产资料和房屋。
**2. 保全请求人**
保全请求人可以是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共同,但必须是依法享有财产权益的人。
**3. 保全理由**
保全理由是指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足以使胜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 保全申请**
请求保全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说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具体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审查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具备保全条件。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
**3. 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全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等保全措施。
**1. 异议之诉**
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诉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2. 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1. 解除保全的条件**
保全措施应当在下列情形中解除:
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或者解除保全裁定的; 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2. 解除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解除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 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的法律责任**
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妨碍被执行人行使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全申请人予以罚款、拘留。
**2. 被执行人违反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维护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行使保全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保全程序,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和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律标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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