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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保全财产归谁
发布时间:2024-05-2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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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先保全财产归谁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其他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确保判决执行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谁先保全财产归谁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本文将进行深入探讨。

###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这意味着,在判决作出之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其转移或处分财产,影响执行。

###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对于谁先保全财产归谁的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谁先保全谁优先”原则:认为先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优先获得该财产。理由是,财产保全是一种时效性的权利,谁先采取保全措施,谁就能优先获得财产的控制权。 “后保全享优先”原则:认为后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享有优先权。理由是,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得以执行,后保全一方的保全范围与前保全一方相同,而且后保全的一方对该财产不知情,所以后保全方享有优先权。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为解决这一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申请保全财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先后顺序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已经人民法院 принятия решений 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财产作为保全财产予以登记。对于在申请 bảo toàn tài sản trước đó nhưng chưa исполнения 或者申请财产保全时间相近但无法分清先后顺序的,由利害关系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分别保全的比例或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处理。” ### 司法解释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谁先保全财产归谁的问题,即: - 已经执行的财产,优先归执行方; - 未执行或者时间相近无法分清先后的,由利害关系人协商处理; - 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按照分别保全的比例或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处理。

###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分配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财产的分配遵循不同的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按照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即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依照法律和破产企业的性质不同而异,主要有:

-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职工工资、税款; - 第二顺序:有担保权的债权; - 第三顺序:普通无担保债权; - 第四顺序:股东或所有者的出资。 ### 总结

民事诉讼中谁先保全财产归谁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以“先保全先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为准,但对于已执行的财产,则优先归执行方。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财产的分配遵循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问题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妥善处理,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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